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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看到這裡的廣告說鐵皮屋很便宜, 又聽說德州郊區的地也很便宜, 就提出我們去郊區買地再住鐵皮屋的構想。話一說出口, 沒想到許多人都表示事情沒這麼容易啦。撇開要申請水電外, 規定還一定要有污水處理的地下管線, 這些都不是想申請就可以申請, 而且還不用說費用也頗貴。
後來朋友舉了不同的例子給我們聽。
例一:教會雖然擁有極大的土地面積, 而且當初想要擴建的一個建築物只佔一小塊區域, 仍必須舉行公聽會, 讓鄰居來投票是否同意擴建 (會不會影響當地環境美觀...), 不然無法申請擴建執照。
彩色範圍即教會土地, 雖然土地面積很大, 但可不是想怎麼蓋就怎麼蓋哩
例二:有個華人因為沒空整理自家的後院, 便想說不要種草地而改堆小碎石, 結果鄰居看不順眼, 一狀告到市政府去, 最後還是得乖乖種草 。這種情況若發生在台灣, 大概鄰居只是互看不順眼也無法可管, 但在美國可是會觸犯民法的。
因養狗、不整理前後院、亂丟垃圾、製造噪音... 造成鄰居困擾, 鄰居便可以向市政府提出申訴。通常市政府在收到申訴後, 會在查核屬實後向被舉發人發出警告信。這時候被舉發人就要立即去相關部門說明並允諾改善;若是置之不理, 市政府可依 Public nuisance (公害罪) 提出懲處。
我知道台灣環保局也受理公害申訴, 像是噪音、惡臭等, 但人家家裡的院子 (尤其是後院) 有沒有種草、草有沒有過長而未修剪也實在管太多了吧 。
總之, 在聽了大家的說明後, 老公想要省錢又有大房子住的夢想看來是不太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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