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才知道 Each United State Person (公民、居民、和在美國從事商業活動的人皆算) 如果有外國銀行帳戶裡的資產超過 $10000, 必須每年 6 月 30 日前填寫 TD F 90-22.1 「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表向財政部申報 。申報方式是填好表格後寄到財政部或拿到各地 IRS 辦公室轉交財政部。

話說沒有申報或故意報假資料最高可判 $50 萬, 和 5 年以下刑期 。誰? 我很懷疑哪個持綠卡的美國居民或已經成為美國公民但仍在台灣有銀行帳戶的人會申報??? 看到這張表的說明, 真是一整個傻眼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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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ongandchi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